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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127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57】

2023-07-27
  • 【风险点57】职工教育经费扩大列支范围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航空企业、核电企业职工培养费可全额扣除,对于其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的,少缴税款。另外,职工教育经费有规定的列支范围,对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其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允许职工培训费全额税前扣除的情形。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将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税务机关一旦查获,会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自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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